【商标】商标缺乏显著性被驳回,一招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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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很多,像是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任意一条都是会被驳回的。还有《商标法》第十一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也是规定了商标必须有“显著性”这一特征。今日我们仔细聊一聊“商标的显著性”。 案例 2016年9月2日,快看世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21185736号“快看!”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电影摄影机,电子图书阅读器,动画片等商品上。 不过该商标却因为缺乏显著性在2017年6月12日被驳回了,经过几次答辩,商评委最终还是驳回了该商标。 快看世界不服,便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为证明该商标已具备显著性特征,提交了作品登记书、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行业报告、获奖证书、公证书等48份证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快看!”商标是较为常用的口头用语,缺乏显著性,但鉴于该商标日前已经上线,积累了大量用户下载,并获得手机软件行业多项奖项,可认定该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经使用已取得商标显著性特征,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形,应当予以核准注册。故判定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并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不过商评委并没有就此重新作复审决定,而是一纸诉状又告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8年12月24日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法》第十一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性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特征,便于是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显著性 显著性是商标的核心概念,是商标的灵魂,商标具备显著性有利于消费者认牌购物、扩大商标知名度,从而为商标价值打下良好的基础。 那么什么样的商标会被认为缺乏显著性呢?除了《商标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外,其他哪一些商标会被认定为缺乏显著性: 1、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2、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3、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4、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 5、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6、单一颜色; 7、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普通广告宣传用语; 8、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9、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10、仅由电话、地址、门牌号等要素构成; 11、常用祝颂语、广告语等等。 什么样的商标才具备显著性,主要需做到以下三点 1、商标标识要具有可识性。不能使相关公众将某一标识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的标识不可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例如:图形商标不能注册就是因为构图过于复杂,不易将其视为商标予以识别,即本身缺乏商标可识性。通俗来说,就是普通消费者看到这个图形不会将其作为商标标识予以识别,更不用说认为其是商标。 2、商标标识要具有独创性。需要强调的是这里“商标的独创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具有的显著性,有显著性的商标不一定具有独创性。 3、商标标识要和具体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相结合。通常认为,当标识表示的含义与商品属性关联性最弱时,商标的显著性最强,反之则显著性最弱。 例如:文字“苹果”不结合商品考虑,作为商标注册是无法判定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但如果结合不同指定使用商品分析将产生不同的结果或可能。如“苹果”指定使用在手机商品上显著性强。 如果你申请的商标因为“不具备显著性”而遭到驳回,也不要太过担心。商标显著性是处于动态演变中的,随着商标权人使用行为的变化而变化,就如“快看!”商标一般,一招搞定! 只要有相应的证据,能证明你的商标经过实用已取得商标显著性,还是有机会顺利挽回你的商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