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告幼儿园背后:商标申请记录数百条!多高校保护校名卷入诉讼
日前,江西省多家“清华幼儿园”被清华大学诉商标侵权案开庭并引发关注。清华大学称幼儿园使用“清华”作园名与其校名构成近似,易造成混淆。幼儿园代理人则称用“清华”命名与清华大学无关,且幼儿园成立日期早于清华大学注册相关商标的时间。
近年来有多所高校通过公开声明或诉讼的方式来保护其校名及简称。南都记者查询发现,这些案例中有高校成功获赔,也有的以败诉收尾。
“清华幼儿园”称命名与清华大学无关,清华二字被广泛使用
5月8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清华大学诉石城县清华幼儿园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南都记者从庭审直播中获悉,清华大学代理人提出,清华大学的“清華”注册商标及校名登记时间在先并极具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石城县清华幼儿园登记注册并使用了“清华”园名,与清华大学驰名商标及校名“清华”构成近似,且容易造成混淆,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清华大学诉请法院判令石城县清华幼儿园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0万元。
清华大学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表示,因被告经营时间从1998年8月至现在,经营时间非常长,至今没有停止侵权,属于恶意侵权,而且在周围同类别单位中规模、影响力较大,招生规模也较大。
“清华幼儿园是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家普通的幼儿园,没有从事过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何来扰乱市场秩序?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石城县居民会认为清华幼儿园与远在千里之外的清华大学有任何关联。另外,石城清华幼儿园成立于1998年8月,早于清华大学的清华注册商标(日期),享有清华两字的在先使用权。”被告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清华大学称其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说法并无证据支撑。同时,“清华”二字在国内被广泛使用,如江西婺源县有一个“清华镇”,在江西石城县有一条“清华大道”。
除了这起案件,南都记者查询发现,仅2019年4月至5月,江西九江、抚州、新余、赣州等多地法院就审理了六起清华大学诉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清华大学多次诉商标侵权,商标申请记录达数百条
除了在上述案件中涉及的“清華”商标,南都记者从中国商标网查询系统获悉,以“清华大学”作为申请人进行商标检索可查询到444条记录。最早的申请记录始于2015年,其中大多数商标包含“清华”二字。
以“清华园”为例,清华大学对该商标的申请类别超过了30类。清华的英文名“TSINGHUA”也有超30条不同类别的商标申请记录。在如此“大规模”的商标申请基础之上,清华大学也在近年多次发起商标维权诉讼,被告除了来自教育、培训领域,还有科技、文化、保健品公司等。
以2019年4月公开的一份一审判决书为例,汇译达(北京)国际翻译有限公司(下称“汇译达公司”)被指在其经营的“清华北大家教中心”网站中突出使用了“清华”文字,被清华大学索赔100万元。汇译达公司称,在网站使用“清华”文字属于描述性、指示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汇译达公司经营的“清华北大家教中心”网站定位为家教信息中介平台,该服务显然与教育、培训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汇译达公司在网站多处突出标注“清华”容易引人误认为该网站与清华大学有关。最终,法院认定汇译达公司侵害了清华大学享有的商标权。在综合考虑了涉案商标在教育、培训领域的较高知名度、涉案网站多年来累积了可观的教员资源等情况,法院判定汇译达公司向清华大学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高校享有名称权,尤其是知名高校并非一定要申请商标才能维权,可以以侵犯名称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诉由进行维权。高校可以‘抓大放小’主动维权,形成司法威慑力。”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全龙向南都记者表示,如果被告使用了与高校同名的商标且二者同属教育领域的话,侵权风险可能更大。
“国科大”称简称被冒用,上海理工大诉“沪江”网校未获支持
近年来,知名高校对于其校名及简称的保护力度有上升趋势。除了直接发起维权诉讼,公开谴责涉嫌侵权行为的声明也较常见。
“近期,我校发现沛县国科大技术转移中心、广州国科大教育发展咨询有限公司以及中能国科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三家单位未经我校许可,擅自侵权使用‘国科大’字样作为企业字号,从事的业务范围涉及与我校和校属企业相关的科技、教育等领域,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11月23日,中国科学院大学在官网发布声明称“国科大”简称和商标被冒用。声明指出,“国科大”字样既是该校的简称,又是该校的注册商标。为保护该校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学校要求三家单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南都记者从中国商标网查询系统获悉,中国科学院大学自2012年起就开始以“国科大”字样进行商标申请并获准注册,申请类别超过20个,该校总共有135条商标申请记录。
另外,还有高校会以具有一定关联的“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发起诉讼。2016年,上海理工大学曾针对“沪江”商标展开维权,将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沪江教育”)诉至法院,理由是“沪江”是上海理工大学前身的名称,是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根据上海理工大学的说法,沪江教育的法定代表人是其校友,明知“沪江”与原告的渊源关系,但仍利用“沪江”在教育领域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创办“沪江网校”,并从2006年起申请注册了“沪江”等相关商标共计67件,该行为被指构成不正当竞争。
沪江教育则表示,“沪江”与上海理工大学之间并没有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沪江”经过上海理工大学的长期使用形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同时,沪江教育对“沪江”标识的使用是基于其注册商标的合法正当使用,并无不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沪江”与上海理工大学之间有一定的渊源,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沪江”商标已成为原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据此,法院未支持上海理工大学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沪江”以及包含“沪江”字样商标的诉请。